第二十一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必须重视加强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建设,树立科研诚信和良好学风,自觉抵制学术腐败和不正之风。
第二十二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确需更名、变更主要研究方向或进行调整、重组的,须由实验室主任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术委员会或相关学科专家论证、依托学校核定后,报省教育厅审批。
第四章 经费与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省财政设立高校科研创新平台建设工程专项资金,对省直属普通本科高校强化建设的重点实验室予以支持。鼓励企业和社会资金参与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
第二十四条 省专项资金分年度拨付,主要用于重点实验室的条件建设、队伍建设、学术建设等,不得用于学校的日常公用支出、人员支出、对外投资以及其他与重点实验室建设无关的开支。依托学校配套经费须按照《任务书》确定的数额及时拨付;建设项目超预算部分,由依托学校自行筹措。
第二十五条 依托学校是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的投入主体,须至少按1:1比例配套省拨专项资金,每年重点实验室建设的配套经费要列入单位年度预算。重点实验室应通过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等方式多渠道筹措建设经费,使每个强化建设的重点实验室5年的建设经费不低于800万元;使每个非强化建设的重点实验室5年的建设经费不低于400万元。到“十二五”末,高校重点实验室用房面积一般不低于2000平方米,科研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800万元(部分纯基础学科除外)。
第二十六条 依托学校对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学校不得提取管理费。其中用于硬件建设部分(如购置仪器设备、先进软件等)不低于60%。实验室建设形成的资产属国有资产,由依托学校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七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经费的使用以提高使用效益和建设质量为前提,在国家财务制度允许的范围内尽量减少管理层次和繁杂手续。依托学校内审机构应加强对建设经费管理与使用情况的审计与监督。
第二十八条 依托学校要对利用重点实验室建设资金购置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设立资产专户。
第五章 考核与评估
第二十九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实行年度报告、中期评估和终期验收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