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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十二五”高等学校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办法》和《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学术委员会主任由依托学校推荐,省教育厅聘任。其任职条件是:(1)学术造诣高,在一线工作的国内外知名专家;(2)年龄不超过70岁,身体健康。重点实验室主任一般不兼任学术委员会主任。
  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其他委员由依托学校聘任,报省教育厅备案。
  第十三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研究队伍由固定人员和流动人员组成,固定人员一般不少于20人,按需设岗,按岗聘任。重视高层次优秀人才的培养和引进,建设和稳定一支高水平的研究人员队伍。
  第十四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根据自身研究方向设置开放基金和开放课题,吸引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和研究生到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扩大实验室开放度,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学术交流与合作研究,学校应提供相应的配套条件和资金。
  第十五条 鼓励国内外企业、机构和个人以不同形式向实验室捐赠仪器设备、设立访问学者基金、专项研究基金和研究生奖学金。
  第十六条 鼓励学校在配套经费中设立高校重点实验室主任基金,由实验室主任管理,用于支持优秀青年人才的培养和具有创新意义的课题研究。
  第十七条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实验室人员(包括固定人员与流动人员)在重点实验室完成的研究成果包括专著、论文、软件、数据库等均应署本实验室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在国外学习、进修、从事客座研究的实验室人员,凡涉及实验室工作、成果的,在论文、专著等发表时,也均应署本实验室名称。申报奖励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深化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并建立有利于凝聚研究队伍的人事管理机制;建立有利于学术创新的科研管理机制,有利于学术资源共享的互利机制,有利于人才脱颖而出的人才培养机制,有利于整合资源、优化组合、突出优势的科研组织机制,有利于学术水平提高的科学评价机制。
  第十九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须建立、健全内部规章制度,仪器设备应相对集中,统一管理,凡符合开放条件的仪器设备都应对外开放,不断提高仪器设备的利用率和共享率。
  第二十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须建立内部信息管理系统,应有独立的网站或网页并保持运行良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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