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贯彻国家和山东省有关重点实验室建设和管理的方针、政策和规章,对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编制高校重点实验室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和规章并组织实施。
(三)审批《山东省“十二五”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计划任务书》(格式见附件1)(以下简称《任务书》)。
(四)聘任高校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
(五)会同省财政厅安排、拨付强化建设的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专项资金。
(六)统筹实施高校重点实验室的检查、评估和验收。
(七)根据经济社会和学科发展的需要及重点实验室的建设、运行状况,调整高校重点实验室的布局、研究方向及组成,并对重点实验室进行重组、整合、撤消等。
第八条 高等学校是高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具体实施单位,主要职责是:
(一)成立由学校主要领导牵头、分管领导负责、相关部门负责人和实验室主任等参加的重点实验室建设管理决策机构,研究解决重点实验室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二)制定本校重点实验室建设规划,列入学校总体发展规划,具体组织实施重点实验室建设。
(三)组织论证本校《任务书》,并将其作为高校重点实验室实施的基本文件和检查验收的主要依据。
(四)推荐重点实验室主任和学术委员会主任人选,聘任重点实验室副主任、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和学术委员会委员。
(五)根据《任务书》落实配套建设资金和必要的运行经费,提供其它配套条件和后勤保障。
(六)根据本办法,制定本校重点实验室建设与管理实施细则。
(七)对重点实验室进行年度考核,配合省教育厅做好重点实验室检查、评估和验收的相关工作。
第三章 运行与管理
第九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实行依托学校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重点实验室主任负责全面工作;配备专职工作人员,负责日常工作。
第十条 高校重点实验室主任由依托学校推荐,省教育厅聘任。其任职条件是:(1)本研究领域知名学术带头人;(2)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管理水平;(3)身体健康,年龄一般不超过55岁,原则上任期5年,每年在实验室工作时间不少于9个月。
第十一条 学术委员会是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任务是:审议实验室的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审议实验室的重大学术活动、年度工作,审批开放研究课题。学术委员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重点实验室主任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
第十二条 学术委员会由国内外优秀专家组成,人数7-11人,其中依托学校的学术委员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