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办公室关于开展生猪生产与防疫动态监测点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浙牧防发〔2007〕94号)
各市、县(市、区)畜牧兽医局(站、中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扶持生猪生产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及时了解掌握各地生产和防疫动态,为生猪生产宏观调控和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提供科学依据, 根据《农业部关于开展规模养猪场标识及生产防疫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生猪生产与防疫信息动态监测点信息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
规模猪场的信息报送工作是加强规模猪场防疫管理、了解掌握生猪生产信息的有效手段,是加强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建设、推进现代畜牧业和现代兽医管理的重要步骤。各地要充分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各单位要确定一位领导负责此项工作,并落实一名具体操作人员负责信息审核及对各监测点信息催报,明确任务和工作责任,采取有力有效措施,保证按时保质完成监测点信息报送工作。
二、加大力度,切实做好规模猪场的信息报送工作
规模养猪场监测点在年出栏量1000头以上的猪场中选择,每个规模场为1个监测点。根据农业部规定,第一阶段,全省共确定639个监测点,按规模场的分布情况分配到各个市(具体分配情况见附件1),请各地结合实际,择优选择监测点。监测点信息报送采取月报制,每月8日前将上月信息报送至中央数据库,信息报送内容见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规模养猪场生产防疫信息报送操作手册(最新版)(http://tracing.cahi.org.cn/),2008年1月6日前完成第一次信息上报工作。各地要认真研究,制定落实方案,切实做好规模猪场的动员及具体操作培训工作。监测点要及时配备电脑等必要的设施,确定专人具体负责,及时正确上报生产及防疫信息。各地要迅速建立规模猪场机构生成帐号及密码,在12月25日前完成规模猪场的操作培训工作。同时,要加强督促催报,确保各监测点按时保质保量上报数据。
三、建立情况反馈机制
为了推进规模猪场信息报送工作,加强相关信息情况的分析与反馈,请各市在每个月7日前把工作进展情况用文字形式上报我局,要报进展、报问题、报建议。规模猪场信息报送工作时间紧、内容多,各地要高度重视,狠抓落实,确保在农业部规定的期限内做好监测点信息上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