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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浙江省动物防疫场所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1.督促业主完善动物防疫条件,落实免疫、消毒、隔离、疫情报告、无害化处理等防疫措施;
  2.督促业主建立免疫档案、经销台帐、疫病和用药记录,遵守动物检疫、畜禽标识等制度;
  3.定期对监管场所开展现场检查和情况了解,现场检查每2个月不少于一次,情况了解每半月不少于一次,必要时,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对监管场所开展不定期检查,提高检查的频率;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督促业主整改,业主经教育督促仍不整改的,或业主无法解决的,应及时向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书面报告;发现违法行为的,立即报告相关部门。
  第六条 动物防疫场所监管方法
  一、规模饲养场监管
  1.向规模饲养场负责人了解已采取的防疫措施、动物健康状况和生产情况;
  2.现场查看动物饲养、销售记录档案,动物免疫、消毒、无害化处理等防疫记录档案,引种检疫证档案;
  3.查看生产现场动物防疫条件,消毒、卫生、门卫、隔离、等制度执行情况,动物健康状态等。
  二、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监管
  1.向市场负责人了解已采取的防疫措施和动物健康状况;
  2.查看动物和动物产品进场记录档案,合法调运凭证档案,经营档案,休市、清场、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记录档案;
  3.查看市场现场动物防疫条件,卫生、消毒、无害化处理制度执行情况,经营秩序、交易动物及其产品健康卫生状况等。
  三、定点屠宰场监管
  1.向屠宰场负责人了解已采取的防疫措施和动物健康状况;
  2.查看进场动物记录,产地检疫证档案,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档案,无害化处理档案;
  3.查看屠宰场动物防疫条件,卫生、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制度执行情况,待宰动物健康状况,屠宰检疫和肉品品质检验情况等。
  四、加工场所监管
  1.向场所负责人了解已采取的防疫措施和动物健康状况;
  2.查看动物、动物产品进场档案,检疫证档案,无害化处理记录档案;
  3.查看加工场动物防疫条件,卫生、消毒和无害化处理制度执行情况。
  五、行政村监管
  1.协助开展重大动物疫病免疫、扑疫等防控工作;
  2.查看村级动物防疫员免疫记录档案,小规模饲养和散养动物的免疫标识等;
  3.查看村级动物疫情测报员疫情监测巡查记录。
  第七条 动物防疫场所监管责任人要建立监管工作档案,规范检查、巡查行为,每次检查要详细记录监管的时间、方法、内容、结果等(具体式样见附表),并由被监管单位负责人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做到监管到位、记录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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