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放心店”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浙牧畜发〔2008〕60号)
各市、县(市、区)畜牧兽医局(中心、站):
自2005年以来,我省先后建立了210多家“品牌家禽示范窗口”和“放心禽产品消费店”(以下简称“放心店”),对促进科学消费、带动家禽产业发展起到了积极推动作用。为确保上市家禽及其产品质量安全,现就进一步加强“放心店”监管工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当前“放心店”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当前,社会公众对畜产品安全问题高度关注,三鹿牌婴幼儿奶粉污染事件更加凸显出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重要性,同时也对我们的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国庆春节临近,家禽大量上市,消费逐步进入旺季,“放心店”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事关广大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各级畜牧部门要从政治的高度,从保护产业长期稳定健康发展的角度和对消费者负责的态度出发,进一步提高认识,把加强“放心店”家禽及其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督促,规范管理,使“放心店”提供的产品真正让群众放心。
二、加强领导,全面落实监管责任。要按照“谁认定、谁监管”的原则,全面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制。各地畜牧部门要逐个落实“放心店”的质量安全监管责任人,明确工作职责。要充分发挥各级家禽业协会对“放心店”指导服务和行业自律作用,规范经营秩序。要严把养殖、检疫、屠宰、加工和流通各个环节,规范运作机制,督促“放心店”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所有“放心店”销售的家禽及其产品来源标识清楚、记录详细、台账完整和质量可追溯。
三、全面检查,彻底消除质量安全隐患。近期,各地要对辖区内的所有“放心店”逐个开展一次全面的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不留死角。要着重检查“放心店”的养殖基地和加工环节,对管理不规范、台账制度不健全、存在质量安全隐患的,要限期整改,对屡犯或经整改仍无法达到要求的,按认定程序取消其“放心店”称号,并予以通报。
四、完善管理,确保上市家禽及其产品让消费者放心。要严格按照“强化源头监管、保证全程监督”的要求,加强家禽及其产品从生产到加工经营的监管。在养殖环节,要严格按《无公害畜产品生产标准》,切实加强饲养、饲料、用药、防疫、环境消毒、无害化处理等规范管理,坚决杜绝在生产环节中使用违禁药物;在检疫环节,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严格按国家规定的检疫要求,规范操作,确保检疫到位;在加工经营环节,要实现加工与无公害生产基地的对接,确保加工原料来源可靠与可追溯,使“放心店”符合无公害畜产品标准和动物防疫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