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水利厅关于印发《水利厅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暂行)》的通知
机关各处室、厅各单位:
为加强信息公开的保密审查工作,现将《水利厅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暂行)》,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水利厅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法(暂行)
第一条 为做好水利厅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厅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政府信息是指水利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三条 水利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工作遵循“谁公开、谁审查,谁审查、谁负责,先审查、后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水利厅设立水利信息公开保密审查领导小组和办公室,负责公开信息的保密(属性)审查的组织工作。
第五条 水利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当按照法定内容和程序进行。
公开政府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水利信息不得公开。但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认为可以公开的,或者水利厅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信息可以公开。
第六条 水利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应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水利信息属性的拟定
水利信息的制作或获取部门的具体工作人员,填写“水利信息保密审查单”,根据信息的内容,分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不予公开拟定信息的属性。属于不予公开的,应注明理由。
(二)水利信息属性的审核
水利信息的制作或获取部门的具体工作人员以“水利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单”形式,送本处室、本单位信息公开保密审查负责人,有其对本处室、本单位的水利信息的属性进行保密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