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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供沪动物及其产品生产企业检疫签证管理的通知

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供沪动物及其产品生产企业检疫签证管理的通知
(浙牧办〔2008〕49号)


各有关市、县(市、区)畜牧兽医局(站):

  为了加强供沪动物及其产品的可追溯体系建设,提升其质量安全监管水平,根据上海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关于2008年入沪企业推荐备案情况的通报》(沪动卫监[2008]第152号)规定,对供沪动物及其产品检疫出证要求如下:

  1、出具《出县境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畜主”栏填写供沪畜禽基地场全称,“到达地点”栏填写上海接收单位全称;

  2、出具《出县境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货主”栏填写供沪肉类屠宰加工企业全称,“到达地点”栏填写上海接收单位或贮藏单位全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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