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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浙江省畜牧兽医局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试行)》、《浙江畜牧兽医信息网信息维护与管理办法(试行)》等的通知

  (二)网站发布的信息应是可供社会公众查询的、非密级的公开信息。主要包括:
  1、所在部门行使职责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2、上级及本单位制定的需要社会了解并遵照执行的制度、规范和办法;
  3、应当向社会公布的公告、工作目标、任务安排、工作要求和工作总结等;
  4、畜牧兽医新技术研究、实践与探索成果;
  5、可公开的工作研究、调研报告及各级领导的重要讲话;
  6、可公开的畜牧兽医统计数据、图表、图片;
  7、应当向社会公布的其他资料。
  (三)网站信息的采集、更新实行局各处分工负责制,具体按照《浙江省畜牧兽医局网站信息更新任务分解表》要求执行。
  (四)对涉及上级单位领导有关我省畜牧兽医工作的讲话、指示及活动安排、省级有关工作要闻、工作动态、重大活动和事件等信息,应及时制作发布,确保时效性。
  (五)应当公开的政务信息,信息发布责任部门应在其产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程序上网发布;已发布的政务信息发生变更的,信息发布责任部门应在其变更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进行更新。
  (六)涉及引用、摘录、转载的上网内容必须遵守法律、法规、有关政策和规定,标明信息出处,防止发生版权纠纷。其中对篇幅较长的文章,应予适当压缩,避免文字冗长。
  第七条 信息审核与发布
  (一)为保证上网信息的权威性、真实性和准确性,网站信息发布必须遵循“先审核,后发布”的原则,严格履行信息发布审核程序,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一律不准上网发布。
  (二)信息内容的审核遵循按级负责和“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上网信息发布的报送审核程序:
  1、一般信息:先由局各处室信息员收集整理信息,交本单位负责人审核后上网。
  2、重要信息:对一些敏感性和倾向性问题的重要信息,处室负责人审核签字后,报办公室主任审核签发,必要时,报局领导审核签发。
  3、市、县(市、区)信息:由市、县(市)、区畜牧兽医信息员收集、整理形成初稿,交单位领导审核签发后上传。
  (三)局办公室专人负责上传信息的复核并上网发布。
  (四)信息审核的内容,主要包括:
  1、上网信息有无涉密问题;
  2、上网信息目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3、上网信息文字、数据、图表、图片、格式是否准确;
  4、上网信息有无涉及政治敏感和对公众可能造成负面影响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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