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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第十条 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宣传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安全知识,增强城镇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
  (二)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日常工作,制定消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督促社区居委会、物业管理单位签订防火公约,落实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建立志愿消防组织,经常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组织灭火演练,治理消防安全隐患;
  (四)组织扑救初起火灾,维持火场秩序,保护火灾现场,配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第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宗教活动场所及其他组织,应当履行下列内部消防安全职责:
  (一)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消防技术标准、规范;
  (二)制定并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三)建立消防安全工作组织,逐级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其职责,落实岗位消防责任;
  (四)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
  (五)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设置消防设施、配备消防器材,定期组织检验、维修,保障消防设施、设备设置规范、标识醒目和正常使用;
  (六)制定并实施消防教育和岗位培训、考核制度,提高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使其掌握消防安全基本常识和火场逃生自救基本技能,能够正确报告火警、使用消防设施器材、扑救初起火灾、引导人员疏散;
  (七)定期开展防火巡查,及时制止和纠正消防违法行为,整改消除消防安全隐患;
  (八)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档案,载明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
  (九)组织处置初起火灾,疏散人员,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扑灭火灾、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和统计火灾损失。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确定消防安全重点部位,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每日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档案。
  个体工商户对其经营实体的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并根据经营性质和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履行本条第一款相应责任。
  第十二条 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专(兼)职管理人员,签订村(居)民防火公约,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开展消防安全和家庭防火知识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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