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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二)财政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逐步提高对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建设、维护费用的投入,保障消防事业所需经费;
  (三)城乡规划部门会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编制城(镇)消防规划并监督实施;
  (四)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负责对消防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的监督、管理工作;
  (五)工商、文化、商务等部门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经营场所依法处理;
  (六)质监部门对生产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工商部门对流通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七)安全监管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生产、储存、销售场所,矿井地下部分的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综合监管;
  (八)市政管理部门加强对消防车通道、消防供水等公共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保障设施完好,水量、水压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九)通信管理部门督促通信运营企业加强对消防通信设施的维护管理,保障消防指挥调度的通信畅通;
  (十)气象部门根据灭火救灾和抢险救援工作需要无偿提供实时气象资料;
  (十一)教育部门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日常教学和职业培训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职业技能培训内容;
  (十二)司法、科技等部门将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普法、科普宣传教育内容;
  (十三)新闻出版、广电部门督促广播影视、报刊杂志、网络等传媒义务开展消防法律、法规、规章和消防安全知识的宣传;
  (十四)其他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履行对本系统和本行业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
  第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知识宣传、自防自救演练和消防安全检查,提高本行政区域内居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二)整合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应急救援资源,建立专职或志愿消防队,配备必要的灭火设施、器材,组织开展灭火演练、防火巡查和火灾扑救;
  (三)督促、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制定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消防安全隐患治理,在农业收获季节和重大节假日组织专项消防安全检查;
  (四) 加强林区居民生产、生活消防安全知识的教育和宣传;
  (五) 保护火灾现场,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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