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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西藏自治区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
(2011年11月9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03号)

  第一条 为了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保障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含地区行政公署,下同)及其所属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宗教活动场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个体工商户、其他组织等,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消防安全责任制是指通过逐级明确消防安全责任、逐级督促检查、制定并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实行消防安全目标管理考评、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等措施,督促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制度。
  本办法所称消防安全制度主要包括:消防安全教育、培训,防火巡查、检查,安全疏散设施管理,消防设施、器材维护管理,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用火、用电安全管理,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消防安全工作考评和奖惩。
  第四条 消防安全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制定并实施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其他组织的行政负责人,宗教活动场所负责人、村(居)民委员会主任是消防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总责;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是消防安全的主要责任人,负直接领导责任;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岗位消防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领导本行政区域的消防安全工作,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将消防事业所需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促进消防事业发展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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