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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2008年水稻生产机械化作业服务补贴申报的通知

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宁波市财政局关于2008年水稻生产机械化作业服务补贴申报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机(农林)局(总站)、财政局:
  为促进粮食生产发展,提高粮食生产的劳动生产率,加快农机化全程服务的步伐,根据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切实抓好2008年粮食生产的通知》(甬政发〔2008〕21号)文件规定,现就“四统一”、“五统一”作业补贴申报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条件和补贴标准。与农户签订“五统一”服务合同(协议),并已开展粮食生产全程服务的农机化服务组织或水稻种植面积100亩以上种粮大户。实施统一育秧、统一机插、统一植保、统一机耕、统一机收服务的,按每亩40元给予补贴;水稻种植面积100亩以上种粮大户自行开展统一育秧、统一机耕、统一植保、统一机收的,按每亩20元给予补贴。作业补贴资金由市和县(市)、区按1∶1比例承担,其中南三县按7∶3比例承担。
  二、申报程序。符合申报条件的农机化服务组织和种粮大户向乡(镇)、街道农机站申报,乡(镇)、街道农机站对申报的对象和农机作业服务情况进行核实后,登记造册,汇总上报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复核后,将享受“五统一”、“四统一”作业补贴情况在种粮大户和农机服务组织服务所在村公示5天,无异议的,由县级农机管理部门将种粮大户和农机服务组织名单、作业面积、服务情况、补贴金额等电子文档和清册,于11月15日前以文件形式上报市农机局。市农机局、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市级作业补贴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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