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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机局关于做好《宁波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清理工作的通知

宁波市农机局关于做好《宁波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清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机局(总站)、市局各处室及直属事业单位:
  根据市人大《宁波市地方性法规清理工作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宁波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被纳入清理修改范围,为做好《条例》的清理和修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请各相关部门加强对《条例》清理修改工作的领导,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明确责任,落实专人具体负责清理工作,确保清理工作顺利开展。
  二、清理的主要内容。《条例》中不适应进一步扩大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新情况、新要求的;与改善民生、维护民权、促进和谐不相协调的;与上位法规定相抵触的;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或者不衔接造成执行困难的。
  三、清理的标准。《条例》中存在下列情况的,予以修改或者废止:不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原则的;不适应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推进经济转型升级要求的;不适应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要求,不符合政府职能定位的;与保障"三农"政策不相适应,不利于城乡统筹发展的;新的改革决策出台后,现行法规规定与之不相适应的;调整对象或者主要规范事项已经发生重大变化或者已经消失的;政府机构发生变动,法规设定的行政主管部门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的主体需作相应变动,或者所规定的监督管理职责已经调整、监督方式已经改变的;存在与保障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现实利益不相协调,以及与社会公平正义不相协调内容的;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义务的;与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的地方性法规规定相抵触的;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规定不一致或者不衔接造成执行困难的;其他需要修改或者废止的情形。
  四、清理工作的要求。请各相关部门对《条例》实施情况进行全面自查,广泛向全社会征集清理意见和建议,充分听取各方意见,提高清理工作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并将“法规清理审查意见表”于7月25日前报市局管理处(电子信箱:glc87285210@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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