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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及幅度
裁量情形
裁量标准
备注
1
道路外使用的拖拉机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
《宁波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道路外使用的拖拉机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扣留拖拉机,通知当事人限期提供检验合格标志或者补办检验手续,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
扣留拖拉机,限期提供检验合格标志,并可处50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
扣留拖拉机,限期提供检验合格标志,并可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道路外使用的拖拉机,未经检验或未经检验合格的
2
使用拼装的或者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宁波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拼装的或者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使用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使用拼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