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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五、宁波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及幅度

裁量情形

裁量标准

备注

1

道路外使用的拖拉机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

宁波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道路外使用的拖拉机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扣留拖拉机,通知当事人限期提供检验合格标志或者补办检验手续,并可处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初次违法,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

扣留拖拉机,限期提供检验合格标志,并可处50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的

扣留拖拉机,限期提供检验合格标志,并可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道路外使用的拖拉机,未经检验或未经检验合格的

扣留拖拉机,限期提供检验合格标志,并可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2

使用拼装的或者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宁波市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使用拼装的或者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使用已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使用拼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

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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