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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四、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及幅度

裁量情形

裁量标准

备注

1

未在经营场所悬挂统一《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或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给予警告,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一)农业机械维修者未在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悬挂统一的《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的;(二)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

初次违法

限期改正

限期改正期满,未改正的

处50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的

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2

农业机械维修网点从业人员超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

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由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下的

处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违法经营额在5000元以上的

处300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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