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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关于印发宁波市农业机械化管理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试行)的通知


  二、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

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及幅度

裁量情形

裁量标准

备注

1

未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

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拒不改正,且造成跨区作业秩序混乱的

警告,并可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

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

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多次违法,或造成跨区作业秩序混乱的

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浙江省农业机械化促进与农业机械安全管理办法》、《拖拉机驾驶培训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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