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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违法行为
处罚依据及幅度
裁量情形
裁量标准
备注
1
未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没有取得跨区作业中介资格从事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
警告,并可处5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罚款
多次违法拒不改正,且造成跨区作业秩序混乱的
警告,并可处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2
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
《联合收割机跨区作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持假冒《作业证》或扰乱跨区作业秩序的,由县级以上农机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纳入当地农机管理部门统一管理,可并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并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初次违法
责令改正,并可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的罚款
多次违法,或造成跨区作业秩序混乱的
责令改正,并可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