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2008年“十一”休市调整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的通知
(大商所发〔2008〕116号)
各会员单位:
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经研究决定,我所将在2008年“十一”休市前后对玉米和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作如下调整:
自2008年9月25日(星期四)结算时起,玉米和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最低交易保证金标准提高至7%,自2008年10月6日(星期一)起玉米和线型低密度聚乙烯合约涨跌停板扩大至5%。上述两个品种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的恢复时间,交易所将另行通知。
黄大豆1号、黄大豆2号、豆粕、豆油和棕榈油合约的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不作调整。关于交易保证金和涨跌停板的其他各项规定仍按《大连商品交易所风险管理办法》执行。
请各会员单位加强保证金管理,注意做好“十一”期间的风险防范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