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经局长办公会研究,拟对被投诉人作出行政处罚,但根据处罚权限,本级司法行政机关无权作出处罚决定的,可出具处罚建议,与案件的卷宗材料一并移交有权处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二十六条 业务工作部门、法制工作部门根据局长办公会的决定,填写《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见表十),并由业务工作部门制作处罚或不予处罚决定书(见表十一),经分管局长审核后,由局长签发。
第二十七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依照《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方式。不需要听证的,业务工作部门负责将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书送达被投诉人。举行听证的,业务工作部门应当在听证结束后十五日内将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书送达被投诉人。送达应有送达回证(见表十二)。
第二十八条 行政处罚的执行,应当严格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司法行政机关的业务工作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见表十三)。
第二十九条 行政处罚案件办结后,办结部门应当填写《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结案表》(见表十四)。
业务工作部门办结的行政处罚案件,其所涉及案件的材料应当及时移送法制工作部门。法制工作部门统一负责行政处罚案件材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第三十条 对于触犯
刑法构成犯罪的案件,应当由办理部门填写《司法行政机关案件移送通知书》(见表十五),移送有关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若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一致及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司法局政策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表一
法律服务投诉登记表
投诉人
|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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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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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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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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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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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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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投诉人
|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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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单位(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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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映的主要问题及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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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
理
要
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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