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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


  (五)制作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及事件,并有行政执法人员和当事人当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由其他人签名;

  (六)制作证人证言,应当写明证人的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注明出具日期,由证人签名。不能签名的,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并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的文件;

  (七)收集的书证、物证,原则上应当是原件(原本、正本和副本属于书证原件)、原物,其中收集书证原件有困难的,可以收集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和节录本。复印件应当注明出处,并由证据提供人核对后签字并按指印;有关单位提供的证据材料应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本复印件与原件核对无异”章或单位公章。提供报表、会计帐册、专业技术资料等证书的,应当附有说明材料。

  第十七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就案件调查情况形成书面调查报告。业务工作部门应根据案件的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处理:

  (一)违法事实不清或者证据不足的,草拟不予处罚决定书文稿,经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审核后报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告知当事人,并送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二)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按照规定不需要听证的,草拟处罚决定书文稿,送法制工作部门审核,经本机关分管法制工作的负责人审核后报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审批;

  (三)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应当予以处罚,但按照规定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提出处罚意见后送法制工作部门,由法制工作部门举行听证会。

  第十八条 拟对被投诉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业务工作部门应当依法告知其受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听取其陈述、申辩,制作成笔录,并对被投诉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被投诉人放弃陈述、申辩权利的,业务工作部门也应保留告知其陈述、申辩权利的证据。

  司法行政机关不得因被投诉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十九条 拟对被投诉人作出责令停业、吊销执业证书、对个人处以三千元以上罚款、对机构处以二万元以上罚款等行政处罚的,业务工作部门应当书面告知被投诉人在三日内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第二十条 业务工作部门告知听证应当填写《司法行政机关案件当事人行政处罚听证权利告知书》(见表六),并依法送达被投诉人,送达应有送达回证。

  被投诉人应当在收到听证权利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填写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回执(见表七),写明是否要求听证,并送达业务工作部门。

  第二十一条 被投诉人要求听证的,业务工作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回执三日内告知法制工作部门。

  被投诉人超过规定期限提出听证要求的,由法制工作部门根据情况提出建议,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后,作出是否举行听证的决定。

  第二十二条 决定举行听证的,法制工作部门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回执之日起十日内,按照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处罚听证程序规定》送达《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听证通知书》(见表八),组织听证。

  第二十三条 听证结束后,由法制工作部门根据听证情况和业务工作部门的处理意见,重新提出处理建议,连同听证笔录(见表九)、业务工作部门的处理建议一并提请局长办公会研究。

  第二十四条 局长办公会根据投诉人的投诉内容、业务工作部门提交的调查材料、调查报告和处罚建议以及法制工作部门提交的听证笔录和处理建议进行讨论研究,对被投诉人作出处罚或不予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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