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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


  (一)没有明确的被投诉对象的;

  (二)被投诉对象不属于我市司法行政系统的管辖范围的;

  (三)匿名投诉,且投诉内容中没有指明违法违规的事实或提供违法违规的证据或调查线索的;

  (四)投诉的事项不是法律、法规、规章或行业协会章程中明文规定违法违规情节的;

  (五)其他部门已处理终结,不需要本系统另行处理的。

  对于不予受理的法律服务投诉,负责接待的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向投诉人说明理由,并做好解释工作。

  第八条 各协会受理的投诉信件(包括上级及有关部门批转投诉信件),应及时到投诉中心登记。投诉中心根据投诉人反映情况或投诉信件内容,填写法律服务投诉呈批表(见表二),加盖信访收信章,提出拟办意见,呈局领导审批后转各协会查处。投诉中心负责督促各协会的查处工作。

第三章 投诉处理

  第九条 投诉中心依据局领导批准的受理呈批意见,在两个工作日内将投诉案件交各协会、市局业务工作部门或县(市)、区司法局办理。对投诉理由不充分,相关证据不足,经领导同意,不予受理的投诉案件,有明确投诉人的,应及时告知投诉人,并说明情况,做好记录。

  第十条 投诉案件由各协会组织工作人员调查取证,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由各协会按照规定处理。

  各协会对受理的投诉案件,经初查,认为可能构成行政处罚的,直接移交业务工作部门查处并报投诉中心备案。

  第十一条 当事人来市局投诉县(市)、区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的案件,可分别转至各单位进行调查处理,也可由市各协会直接查处。

  第十二条 各协会、市局及各县(市)、区司法局业务工作部门处理的投诉案件,应当在接案次日起30日内办结,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属各协会办理的,经会长批准;属行政机关办理的,经局长批准同意后,可再延长30日。各县(市)、区司法局办理的投诉案件,应当按以上期限处理完毕,并要及时向市局对口各单位报告案件办理情况。

  调查结束后,调查人员应及时就案件调查情况及处理意见形成书面材料,报协会纪律处分委员会集体研究能否结案,由会长签发。

  第十三条 案件办结后,查处单位(人员)应及时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并填写《法律服务投诉处理情况反馈表》(见表三),报投诉中心。属上级机关或有关部门转来的投诉案件,结案后,由承办协会或业务部门按时反馈处理结果,同时立卷归档。

第四章 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 业务工作部门对拟作出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按照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规定依法立案,填写《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见表四),经分管局领导审核后,报局长批准,并抄送法制工作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立案后的调查工作由业务工作部门负责,各协会在投诉处理调查阶段或市局及各县(市)、区司法局业务工作部门在初查阶段形成的调查材料(见表五)可以作为行政处罚的证据材料。

  第十六条 调查工作应当遵循下列要求

  (一)调查必须要全面、客观、公正;

  (二)参加调查的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三)调查时应当向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并在笔录中载明;

  (四)制作询问、陈述、谈话笔录,应当载明调查的事件、地点、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等,并由行政执法人员、被询问人、陈述人、谈话人及记录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日期,笔录是多页的,要由被调查询问人逐页签字或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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