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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

徐州市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办法
(徐司〔2009〕84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全市司法行政系统法律服务质量,规范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司法部《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司法行政机关信访工作办法(试行)》、省司法厅《江苏省司法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程序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148”法律援助机构、司法鉴定机构以及在上述法律服务机构执业或工作人员(以下简称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被有关单位和个人投诉,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有关管理规定,违反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等行为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投诉处理应当遵循合法、公开、公正,实事求是、秉公办事,层级负责、统一受理、分工办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及各县(市)、区司法局设立法律服务投诉中心,市局投诉中心设在局监察室(以下简称局投诉中心),各县(市)、区司法局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个部门负责此项工作。投诉中心负责协调、监督本系统法律服务投诉处理工作。市及各县(市)、区司法局相关业务工作部门(以下简称业务工作部门)和市律师协会、市公证员协会、市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协会(以下简称各协会)是法律服务投诉处理的工作部门。

第二章 投诉受理

  第五条 各协会应有专人负责法律服务投诉的接待和查处工作。

  各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法律服务投诉的接待处理工作,对投诉人热情接待,并做好解释工作。对职权外的投诉,由各单位转主管协会办理。凡是因当事人到本单位投诉而不接待或在职权范围能够解决而相互推诿的,要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各协会及法律服务单位承办投诉的工作人员,要对投诉案件的内容及调查处理情况严格保密,不得向其他人员透漏案情。调查人员在调查案件过程中,严禁将投诉信、投诉信内容直接转交被投诉单位、告知被投诉人。

  各协会及法律服务单位工作人员在办理投诉案件时,应当恪尽职守,秉公办事,查清事实,分清责任,及时、正确的处理,不得推诿和拖延。严禁接受当事人的宴请、钱物,办关系案、人情案。

  第六条 接待法律服务投诉来访,应由来访人填写《法律服务投诉登记表》(见表一),并需有不少于两个接待人员听取来访人陈述,详细记录投诉事由发生的时间、地点、过程;违法违规的事实和证据;是否向其他单位举报过和其他单位处理情况等内容,并制作谈话笔录,经来访人核对后签字。

  接听法律服务投诉电话,应用专门电话记录本作好电话记录。内容包括:来电时间、投诉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单位、职务、住址、联系方式、联系人等,不愿告知姓名的,应注明是匿名电话;被投诉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单位、职务,投诉事由发生的时间、地点、主要情节、有关证据或线索等;并询问是否向其他机关或部门反映过,受理机关或部门的处理情况;投诉人的意见和要求等,并由接听人核对无误后签名。

  第七条 具有下列情形的投诉,可以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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