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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徐州市律师执业监管约谈和问责办法(试行)》的通知


  (十)其他应予约谈的情形。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注册主任、合伙人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对其进行约谈,必要时分管局领导会同律师管理部门负责人与其约谈:

  (一)不执行主管司法局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管理制度、规定和规范;

  (二)不落实主管司法局或上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的工作部署、工作安排及要求、决议;

  (三)对律师执业投诉不查处或消极拖延查处或有意袒护被投诉律师;

  (四)因未妥善处理执业投诉、与当事人纠纷等而与当事人矛盾激化导致投诉人向上级部门投诉或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不良影响;

  (五)拒绝接受主管司法局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对本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工作检查,或本律师事务所被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检查出较严重或较多内部管理问题;

  (六)不履行管理职责或履职不到位,致本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混乱,难以正常运转;

  (七)本律师事务所受到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或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辅助工作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或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

  (八)本律师事务所或本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等年度内被投诉或举报且经查实存在过错达到二件以上(含二件);

  (九)本律师事务所或所属律师、实习律师、律师业务辅助人员在一年内受到违规警示二次以上(含二次);

  (十)本律师事务所不按时或不如实上报有关材料和报表达到三次以上(含三次);

  (十一)本律师事务所年度工作被主管司法局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考核排名为末位;

  (十二)其他应予约谈的情形。

  第五条 律师事务所实习指导律师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由主管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人会同律师事务所注册主任对其进行约谈:

  (一)未履行下列职责:

  1、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2、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业务规则;

  3、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业务规则;

  4、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5、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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