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人员;
(二)熟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熟悉工程评标业务;
(三)坚持原则、作风正派、廉洁自律、无不良记录,热心为评标工作服务;
(四)遵守纪律、服从管理,自觉接受监督;
(五)经检察机关行贿犯罪档案查询,无行贿犯罪记录的人员;
(六)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标工作。
第七条 专家入选评标专家库,采取个人申请和单位推荐两种方式。采取单位推荐方式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个人申请入选评标专家库专家的,应向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提交个人申请书或单位推荐书。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应当对申请人或被推荐人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规定条件并经公示后,向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或被推荐人颁发评标专家聘书,纳入评标专家库统一管理。
评标专家的聘任期为2年,聘任期满经考核合格可继续聘用。
第九条 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聘请,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程序、评标标准进行独立评标,提出评审意见,推荐中标候选人,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依照相关规定获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遵守职业道德和廉洁规定,接到评标任务后,准时参加评标;
(二)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对有关招标、投标、评标的情况严格保密;
(四)按时参加相关培训和考核;
(五)当工作单位、技术职务聘任资格和通讯联络方式发生变化时,及时通知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六)接受市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的监督、管理;
(七)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一条 评标专家的抽取应当在有形建筑市场内进行。招标人从专家库中抽取专家的,应当在开标前2个小时内进行;评标专家异地抽取的,可提前抽取,但不得超过开标前36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