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具体实施
(一)建设主体
鉴于住房保障群体地域分布广,实际需求多样,为完成建设规划,切实满足不同群体的需求,由不同建设主体负责实施:
1.市保障办牵头逐步建立多渠道建设模式,积极引导企业、单位参与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房、限价商品房等保障性住房建设。
2.市区廉租房、公共租赁房由市住建局牵头组织建设。
3.乡镇廉租房、经济适用房、公共租赁房、限价商品房由乡镇镇政府牵头组织建设。
4.农村危房改造由市住建局负责组织建设。
(二)土地供应
“十二五”期间,城镇保障性住房建设计划用地1048亩,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以政府划拨地为主,限价商品住房以政府出让地为主。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必须优先安排,国土部门在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及供应计划中优先供应,规划部门积极配合;市土地储备部门积极落实用地。
(三)资金保障
“十二五”期间城镇保障性住房共需投资52.41亿元,廉租住房5.625亿元;经济适用房14.625亿元;限价商品房16.5亿元;公共租赁房建设资金12.96亿元;城市棚户区改造住房建设资金2.7亿元。
廉租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共计8.325亿元由财政负责投入;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住房和公共租赁房资金44.085亿元,由建设主体负责筹集,财政视建设主体筹资情况,在30%的比例以内视财力情况予以借垫。市发改、财政部门做好资金计划安排,确保保障性住房建设资金及时到位,并大力支持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资金的筹措。
积极争取国家、省和金融机构的资金投入,引导和鼓励社会资金投入建设保障性住房建设,逐步建立起多渠道资金筹集体系。
五、组织保障
(一)加强领导。市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统一领导和监督检查;保障性住房办公室具体负责保障性住房建设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工作。
(二)明确职责。市发改、财政、住建、国土、规划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协作,切实落实工作任务。各建设主体按照确定的任务计划,负责具体实施项目建设。
(三)加强监督。市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加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分配的全范围、全过程监督,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单位及在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