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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证监局关于印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工作规程的通知


  第十六条 辅导机构认为公司已达到辅导计划目标,可向我局报送“辅导工作总结报告”(参照证监发〔2001〕125号文附件三编制),并可以正式文件形式提出辅导评估书面申请。

  第十七条 辅导机构在提出评估申请时,应同时准备以下材料(或复印件),以配合现场辅导评估调查工作:

  (一)公司设立及其历次股本演变的合法性、有效性说明;

  (二)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组织结构图、产权关系图,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主要资产、业务情况说明;

  (三)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单位的任职、兼职及领薪情况;

  (四)公司业务、资产、人员、财务、机构的独立性、完整性及主业核心竞争力情况的说明;

  (五)公司有关商标、专利、土地、房屋等的法律权属的证明;

  (六)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或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证券法律法规培训、考试情况的说明;

  (七)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经营层等组织机构的规范运行情况说明及相关会议材料;

  (八)公司财务状况说明及举债、财产抵押或质押、对外担保、委托理财、重大诉讼等重大事项情况说明,并提供公司及其主要控股子公司贷款信息卡信息、重大合同;

  (九)公司三年又一期的审计报告及相关财务会计资料;

  (十)公司依照企业会计准则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及执行情况的说明;

  (十一)公司决策制度和内控制度的建立及有效运作情况说明;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内部控制鉴证报告;

  (十二)公司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情况说明;

  (十三)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下属的其他单位是否存在同业竞争的说明;

  (十四)公司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实质控制人是否发生变更的说明;

  (十五)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持有5%以上(含5%)股份的股东持股及变动情况说明;

  (十六)公司有关募集资金投向的情况说明;

  (十七)辅导机构辅导相关工作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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