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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证监局关于印发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辅导监管工作规程的通知

  (六)辅导计划及实施方案;

  (七)公司基本情况备案表(参照证监发〔2001〕125号文附件一编制);

  (八)经辅导机构盖章确认的有关辅导人员对同期担任辅导工作的公司家数的说明;

  (九)公司设立(含变更)时相关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出具上述报告的中介机构及签字会计师、评估师从业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十)公司最近两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如有,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以及出具上述报告的审计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审计机构无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请在相关材料中予以说明;

  (十一)公司聘请的参与辅导的律师事务所、其他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名单及联系方式。

  第四条 我局自收到公司报备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对备案登记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经审查无异议,我局将签发《辅导登记日确认函》;若有异议,将书面反馈意见。辅导机构在根据要求修改、补充材料完整后,我局再确认辅导登记日。

  辅导期自辅导登记日起计算,至我局受理“辅导调查评估申请”之日结束。

  第五条 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我局将退回备案登记材料,不予受理:

  (一)第三条所述的应提交的材料在限期内不能提供;

  (二)辅导机构无辅导资格,辅导人员无法提供证券从业资格证明文件;

  (三)公司未改制设立为规范化的股份有限公司;

  (四)辅导机构未成立专门的辅导工作小组,或辅导工作小组未明确固定的组长,或固定成员少于3名;

  (五)辅导工作小组固定成员中,未有一人具有担任过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主承销工作项目负责人经验,或存在同一人员同时担任四家以上公司辅导工作的情况;

  (六)辅导机构提供的材料中无法充分证明辅导人员具备应有的有关法律、会计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七)辅导协议必备内容不齐全,或辅导协议中有不当承诺;

  (八)辅导计划与实施方案缺少实际操作性,未针对公司实际情况确定不同阶段的辅导重点及实施手段;

  (九)我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正式受理辅导登记材料后,我局将派员参加辅导机构召集的公司现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座谈会,了解公司基本情况、上市动机及辅导工作安排,并提出监管要求。辅导机构应签署辅导诚信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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