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报送的审计总结,不符合要求的或内容不够详尽完整的,我局将采取约谈项目负责人或出具监管备忘录等监管措施,并责成会计师事务所修改完善后重新报送。
(四)我局每年将根据日常监管情况,结合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情况,对会计师事务所在宁波辖区执业情况进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对评价中发现会计师事务所或注册会计师未能勤勉尽责并造成相应不良后果的,我局将视情况采取谈话提醒、出具监管备忘录、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提请上市公司审慎选聘、通报所在地财政部门和注册会计师协会、提请中国证监会会计部实施检查、立案稽查等监管措施。
六、其他
(一)辖区上市公司在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证券相关业务时,应当提请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自觉遵守本通知的相关要求。
(二)本通知所称证券相关业务,是指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审计、实收资本(股本)的审验、盈利预测审核、内部控制制度审核、前次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专项审核等业务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业务。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八日
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备案表
机构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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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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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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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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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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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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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业务
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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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情况
| 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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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性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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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年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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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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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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