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项目负责人应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就发现的上市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问题、风险事项、重大会计调整事项和我局提请会计师事务所关注的问题进展情况等事项,及时与我局进行沟通和反馈。
(三)开展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要督促公司至少安排一次公司独立董事与项目负责人(或签字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见面会应有书面记录及当事人签字。
(四)开展年报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进场后,应至少安排1次与公司审计委员会的面对面沟通,有关沟通情况应有书面记录,留存于工作底稿中。
(五)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发现上市公司舞弊、审计范围受限或其他违法违规问题及重大事项,会计师事务所应以“致监管当局函”或其他方式,向我局进行书面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在完成证券业务后的报告
(一)在出具相关报告后,对于被审计上市公司不接收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在2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报告。
(二)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出具相关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提交相关业务开展情况总结。其中,关于年报审计工作总结的内容至少应包括有关上市公司关联方资金占用情况、审计中关注的公司风险事项、重大会计调整事项及我局提请会计师事务所关注的事项等问题的处理情况,如对被审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的重大缺陷出具了管理建议书,也应同时抄报我局。
(三)对上市公司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于所审计上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后7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作出书面报告,详细说明出具此类审计报告的理由及相关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
四、其他事项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积极配合我局的监管工作,及时回复我局在日常监管中的有关问询。
(二)媒体、投资者对上市公司的关注和质疑中涉及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师事务所应主动向我局提交相关说明或报告。
五、监管措施
(一)对未按本通知要求报备材料的,我局将视情节轻重采取谈话提醒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出具监管备忘录、记入诚信档案等监管措施。
(二)对报送的业务计划不符合审计准则要求的,我局将采取约谈项目负责人或出具监管备忘录等监管措施,并责成会计师事务所修改完善后重新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