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证监局关于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在宁波辖区上市公司开展证券相关业务的通知
(甬证监发[2008]126号)
辖区各上市公司,相关会计师事务所:
为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在宁波辖区上市公司开展证券相关业务,切实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根据《
证券法》和《关于发布〈会计师事务所与资产评估机构证券期货相关业务监管责任制〉的通知》(证监会计字〔2005〕13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证券业务前的报备
(一)会计师事务所在宁波辖区上市公司开展证券相关业务,应在签订《业务约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备以下资料:
1.会计师事务所备案表(详见附件);
2.签署的相关法律文书复印件;
3.会计师事务所的营业执照及其从事证券业务资格证书复印件;
4.该证券相关业务项目负责人的从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如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上市公司委托,持续开展年度财务报告审计业务,且项目负责人未发生变更的,下一年度可免予报备。
(二)会计师事务所在现场开展证券相关业务前,应向我局报备开展该项证券相关业务的计划;并应在证券相关业务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备开展该项业务的小结(所有报备材料均需加盖会计师事务所公章)。
(三)上市公司更换年报审计会计师事务所的,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均应在变更发生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我局报备。报备的具体内容包括变更事务所的上市公司名称、变更的原因、前后任事务所的沟通情况。
二、会计师事务所在开展证券业务时的沟通
(一)会计师事务所应在开展年报审计现场工作起2个工作日内,指派2名注册会计师(至少一名为项目负责人)到我局报备审计计划,同时与我局上市公司相关监管责任人进行沟通交流。交流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我局日常监管、专项核查及投诉举报等过程中掌握的与年报审计相关的监管信息或监管疑点(保密事项除外);
2.会计师事务所掌握的上市公司经营情况、治理结构、管理层诚信水平、内部控制等方面情况和风险因素;相关上市公司年度审计计划的制订情况;拟重点关注的有关事项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