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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五条 州金融办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工作中承担沟通、协调有关事宜,以及对小额贷款公司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行为进行监督管理等职责。
  第十六条 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的职责:
  (一)依法受理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和申诉,组织开展有关争议的调查和调解工作;
  (二)对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和评价;
  (三)指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权;
  (四)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披露;
  (五)建立覆盖全州金融业的金融消费者投诉数据库;
  (六)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安排部署的其他工作。
  第十七条 金融管理部门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中的职责:
  (一)人行巴州中心支行依法维护辖区金融秩序和金融市场稳定,为金融消费者提供健康、有序、公平、诚信的金融消费环境;发挥“一行三会”构架下的组织优势,搭建与金融监管部门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及工作协调机制,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工作中发挥积极作用;依法受理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投诉或申诉。
  (二)银监会巴音郭楞监管分局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保护金融消费者权利的情况实施外部监管;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金融产品设置的合法性、合理性以及安全与效率进行评价、监督;依法受理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投诉。
  (三)证券、保险业监管机构依法实施行业监管,切实保护好本行业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 行业自律组织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中的职责:
  (一)制定行业自律公约,督促会员单位严格执行,协调会员之间的关系,促进会员单位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金融市场环境。
  (二)制定行业准则和业务规范,形成行业服务良好标准和基本规范;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发布行业服务报告,提升行业服务水平及社会责任意识。
  (三)及时将有关投诉转至相关行业和机构,督促、指导会员单位改进金融服务。
  第十九条 州消费者协会在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中的职责:
  (一)对建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机制、制定相关规则和措施,开展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具体工作等提供建议和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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