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 金融消费者的权利
第七条 金融消费知情权。金融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所接受金融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第八条 金融消费自主选择权。金融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权利。
第九条 金融消费公平交易权。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时,有获得机会均等、自愿交易、收费合理等公平交易的权利。
第十条 金融消费安全权。金融消费者在购买、使用金融产品和接受金融服务时依法享有生命健康和财产不受威胁、侵害的权利。金融消费者依法享有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受保护的权利。
第十一条 金融消费者人格尊严受尊重的权利。金融消费者在购买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格尊严受尊重的权利。
第十二条 金融消费损害赔偿权。金融消费者在金融消费过程中非因自己的故意或者过失而遭受人身、财产损害时,有向金融机构提出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十三条 金融消费监督权。金融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提供商损害金融消费者权益的行为。金融消费者有权对有关部门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进行监督、批评。
第三章 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第十四条 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的职责:
(一)研究部署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二)制定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管理办法、工作方案等;
(三)建立相关工作机制,搭建信息共享平台,组织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成员共同打击金融机构侵权行为,维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四)督促成员单位开展金融消费者教育、金融知识宣传普及;
(五)组织开展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理论研究或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