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暂行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发[2011]67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自治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暂行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九月十六日
自治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更好地维护金融市场秩序,改善金融服务,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中国人民银行法》、《
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商业银行法》、《
证券法》、《
保险法》、《
外汇管理条例》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我州范围内购买、使用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金融机构,是指在我州范围内依法设立的从事金融业务的银行业、保险业、证券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金融机构及金融产品提供商向金融消费者销售金融产品或提供金融服务时,应遵守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好金融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坚持“消费者自卫、金融机构自觉、行业组织自律、管理部门监管、司法机构保护、社会舆论监督”相结合的工作原则。
第五条 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在州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统筹开展。成立自治州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下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心。金融消费者保护中心设在人行巴州中心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