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决策草案公布后,决策承办单位还应当根据决策对社会和公众的影响范围、程度等,采用座谈会、协商会、咨询会等方式充分征求社会各界、党派团体和群众代表的意见。
第十二条 对重大、疑难、复杂和技术性强的决策草案,承办单位应当组织3名以上相关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对决策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论证。专家或者研究咨询机构的论证意见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按照公开、公正、便民、效率的原则组织听证会:
(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
(二)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产生重大影响的;
(三)公众对决策草案有重大分歧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听证的。
第十四条 以听证会方式征求公众意见的,由决策承办单位按照以下要求进行组织:
(一)听证会由听证主持人、听证陈述人、听证代表等人员组成;
(二)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外,听证会应当公开举行,听证会组织部门应当至少提前10日公布听证会的举行时间、地点、内容和听证代表的报名条件,接受公众报名;
(三)听证会应当根据听证草案的内容和影响范围区分不同利益群体,并按比例确定相应听证代表名额,决策承办单位的现职公务员不得被选为听证代表;
(四)涉及听证事项的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相关材料应当至少在听证会举行前5日送达听证代表;
(五)听证会应当设旁听席位,允许群众旁听和新闻媒体采访报道;
(六)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和听证报告。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充分考虑、采纳听证代表的合理意见,不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听证会形成的听证报告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并向社会公告听证报告的决策采纳情况。
第十五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拟提交市人民政府集体审议的决策草案进行合法性初步审查,并向市法制办提交初步审查意见、法律依据及相关说明等材料,由市法制办完成合法性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