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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波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五)政府定价或者指导定价的重要商品(服务)价格、公用事业收费的确定和调整;

  (六)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住房保障、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科技教育、城乡建设、交通管理、安全生产等方面的重大政策措施;

  (七)制定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大措施;

  (八)需由市人民政府决策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六条 以下事项不适用本规定:

  (一)政府规章的制定,地方性法规建议案的拟定;

  (二)政府人事任免;

  (三)政府内部事务管理措施的制定;

  (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人民政府对重大行政决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应当经过决策启动、前期调研、风险评估、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审议等程序。必要时应当组织相关的专家论证或者决策听证。

  第八条 市人民政府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提出决策事项后,启动决策程序。

  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决策建议,需经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审核后启动决策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决策建议,需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审查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经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审核后启动决策程序。

  第九条 启动决策程序后,市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决策承办单位。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事项开展调查研究,征求相关部门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的意见,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的信息,结合实际拟订决策草案。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或者存在较大争议的事项,应当拟订两个及以上可供选择的决策备选草案。

  对决策中涉及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机构或者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承担。

  第十条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决策草案进行风险评估。决策风险评估应当视决策需要,对决策草案进行利弊、成本效益分析,对财政经济、社会稳定、环境生态或者法律纠纷等方面的风险作出评估,并相应提出防范、减缓或者化解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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