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加大融资支持。各级政府应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的融资工作。鼓励金融机构发放公共租赁住房中长期贷款,支持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发行中长期债券等方式筹集资金,专项用于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积极利用国家开发银行等政策性贷款对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支持。探索运用保险资金、信托资金、社保资金和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等,拓展公共租赁住房融资渠道。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争取纳入住房公积金贷款支持保障性住房建设试点范围。
(九)加强建设管理。按照“经济、适用”原则,优化公共租赁住房户型设计,使有限的空间能够发挥最大的利用价值,满足居民的基本居住功能。套型面积应以30~60平方米为主。要加强部门协作,开设绿色通道,简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时效,加快推进项目建设。认真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切实加强质量安全监督,确保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根据承租对象居住、生活需要,强化配套设施建设,就近满足餐饮、就医、银行、入托、入学等需求。公共租赁住房项目可以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商业用房,出售或出租收入用于冲减项目投资或弥补公共租赁住房维护、管理等运营支出。
四、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机制
(十)健全准入退出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抓紧出台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制度和操作细则,完善申请、审核、公示、复核机制。住房保障、房管、民政、公安、金融管理等机构和街道、社区必须协作配合,加强对保障对象收入、财产、住房等状况的审核。要建立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公共租赁住房档案,及时掌握公共租赁住房承租对象的住房和经济状况及其变化情况。依据承租对象自行申报、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监测、房产登记管理系统联网核查、定期抽查和上门核查、年审以及群众举报查实等途径,对承租对象经济和住房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保障条件的,要按规定及时予以退出。
(十一)完善配租管理制度。健全公共租赁住房配租程序和管理制度,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主动接受社会和公众监督,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分配过程公开透明,结果公平公正。要综合考虑房源供应与需求数量以及申请承租对象情况,按照不同对象分类配租原则,科学制订配租方案。对于房源数量明显供不应求时,应采取综合评分等办法确定配租对象,优先保障中低收入无房家庭。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合同管理,明确承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载明租金水平、租赁期限、转借或转租以及其他违反使用规定的责任等事项。市工商、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制定并推行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示范文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