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大力加强农田水利建设。农田水利建设要大力推进实施以农村沟(渠)河清淤、塘坝扩挖、小型集体泵站更新改造、千亩以上圩口达标和健全基层水利服务体系为重点的“4+1”工程,着力解决影响农业增产、农民增收、农村发展的面上农田水利问题,全面提高全市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加强对全市农田水利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增调专职人员充实市农建办事机构。各县(市)、区也应加强对农田水利建设的组织领导,成立农田水利规划委员会,建立健全农建办事机构,至少配备2-3名专职人员。对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土地整治、扶贫、以工代赈等涉及农田水利建设的项目,应符合县级农田水利规划,并通过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方可上报、实施。农田水利建设所用土地,其土地性质不变。涉及水利工程建设的征地拆迁,由当地政府负责组织实施。
四、强化水利规划引领作用。统筹兼顾流域与区域、城市与农村、河湖圩区与山丘区水利发展需求,加快完善皖河、菜子湖、华阳河和其它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及全市水资源综合规划。建立健全前期工作协调推进机制,成立专门工作机构,强力推进水利前期工作。市发展改革、财政、水利、国土、环保、林业、文物、地震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与国家部委和省直单位的对口衔接,全力加快前期工作进度。以提高防洪除涝能力和供水保障能力为重点,深入谋划一批重大项目。
五、深化水利工程建设与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推行专业化、集中建设管理模式,以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组建项目法人,保证建管力量,提高建管水平。根据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水利工程建设的特点,采取打捆招标等方式,加强对中小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强化质量与安全管理,全面组建县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将工作经费全额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证监督工作落到实处,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明晰中小水利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管理权,明确管理单位性质,落实管理责任、管护人员和管理经费。市财政负责按照规定足额落实市管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经费,并对县(市)、区管理的跨区域、公益性水利工程运行管理经费进行适当补助。各县(市)、区财政要按照规定足额落实本级管理水利工程的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经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