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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巩固完善基层医药卫生体制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


  (二)完善村卫生室补偿政策。村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各县(市)、区在省财政按每10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村卫生室5000元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补助。对于农业户籍人口不足1000人的行政村,可按每1000个农业户籍人口每年补助村卫生室5000元的标准,实行保底补偿。对村医提供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根据实际工作量,按35%的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经费预拨给村卫生室,年终根据考核的实际工作数量和质量进行结算;各地要进一步明确村卫生室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具体任务,制定具体考核奖惩办法,实行目标管理。对村医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收取一般诊疗费,由个人和新农合基金进行支付。

  (三)加强村医准入管理。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执业的村医数量,要按照有关标准进行控制,原则上每1000个农业户籍人口应配备1名村医,每个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村医执业。在此基础上,力争五年内实现每个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

  (四)落实村医养老政策。对连续从事村医工作10年以上、到龄退出的村医,按每月不低于300元的标准发放生活补助,补助资金由市、县(市)区政府统筹解决。根据现行的财政体制,对于市辖区符合条件退出的村医的补助,由市与区财政按3:7承担,对于各县(市)符合条件退出的村医的补助,由各县(市)政府自行统筹解决。

  五、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加大医改工作力度。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对牵头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负总责,加强督查指导,抓紧制定出台相关配套政策;要建立多部门协同巩固完善基层医改的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市)、区要及时调整充实医改领导小组力量,切实加大工作力度。配强县(市)、区医改办工作人员,明确专人负责,落实专项工作经费和办公场所,加强对医改的综合组织和协调督导工作。

  (二)强化财力保障。各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抓紧做好资金测算,多渠道筹集资金,健全政府投入长效机制。要重点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政策,要进一步完善政府投入方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按确定的任务、改革进度和绩效考核结果,将财政补助及时足额拨付到位,确保巩固完善改革工作顺利推进。市政府将结合我市实际,3年内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根据各县(市)、区基层医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通过“以奖代补”形式进行补助,具体奖补方案由市卫生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制定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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