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娄底中心城区单位院落及家属区全面实行物业管理的通知
(娄政办发〔2011〕28号)
娄星区人民政府,娄底经济开发区、万宝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加快推进社区物业管理工作,进一步夯实我市“三个创建”工作基础,根据《
物权法》和《
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在娄底中心城区单位院落及家属区全面实行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明确任务
物业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住房商品化、社会化的必然产物,是由粗放型管理向集约型与现代化管理转换的客观需要。在单位院落及家属区全面实行物业管理,对于改善城市人居环境,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幸福指数,建设文明社区、和谐社区,推进“三个创建”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目前,我市中心城区230多个单位院落及家属区中仅有61个实行了物业管理,不到30%。对此,未实行的相关单位务必引起高度重视。
(一)行政事业单位和中央、省属驻娄单位院落及家属区的物业管理工作由所在单位牵头实施,在2011年11月底前必须全部成立业主委员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物业服务费标准按照《娄底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娄价服〔2010〕71号)的要求根据质价相符的原则协商确定,但业主负担的物业服务费,多层住宅不低于0.3元/m2、高层住宅不低于0.6元/m2。严禁任何单位用公款支付应当由住户承担的物业服务费。单位办公区域与生活区域混在一起的,要科学、客观核定单位和住户的费用负担比例。各级财政、审计、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管,对违反规定的,及时予以查处。
(二)改制企业单位院落及家属区实行准物业管理。对基本具备专业化物业管理和业主自治条件的小区,在2012年6月底前,由街道办事处牵头,在当地社区居委会的组织和帮助下,依法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引入物业服务企业或群众性物业服务组织,开展物业服务活动。
(三)单位院落及家属区规模较小(小区内房屋建筑面积在15000㎡以下)、且业主自治能力较强的,鼓励实行业主自治,或者委托他人实施保洁、保绿、保安等基本物业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