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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益阳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则》的通知

第三章 方案拟订

  第十二条 决策承办单位对拟决策事项应当深入调查研究,全面、准确掌握决策所需信息,结合实际拟订决策方案,并按照决策事项涉及的范围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充分协商,形成决策方案草案。
  对需要进行多方案比较研究的问题或存在争议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的事项,应当拟订两个以上决策方案备选。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合法性论证。
  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专家、专业服务机构或其他有相应能力的组织完成专业性工作。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进行成本效益分析。
  第十三条 决策承办单位因拟订重大行政决策方案,对与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协调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配合和支持。
  第十四条 决策承办单位拟订决策方案,应当听取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的意见。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对下列内容进行法律审核,并提出书面意见:
  (一)重大行政决策是否符合市人民政府的法定权限;
  (二)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和方案的拟订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三)重大行政决策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
  (四)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建立全市咨询专家库,对重大行政决策实行专家咨询制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组织3名以上专家或研究咨询机构对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进行必要性、可行性、科学性论证。
  参与论证的专家一般应从全市咨询专家库中随机确定,保证参加论证的专家具有代表性和均衡性。
  专家进行论证后,应当出具书面论证意见,由专家签名确认。专家对论证意见的科学性负责。
  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对专家论证意见归类整理,对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未予采纳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 除依法不得公开的事项外,决策承办单位应当通过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其他媒体,或以其他方式向社会公布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征求公众意见。公布的事项包括:
  (一)重大行政决策方案草案及其说明;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方式和起止时间;
  (三)联系部门和联系方式,包括通讯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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