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列入农村河道整治项目年度计划的河道,应由乡(镇)政府或县级河道整治机构编制整治方案(见表2),由各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并审定,一般要求在前一年度的11月底之前报市城郊河道办备案。
第八条 各县(市)要按照当地的管理要求,落实招投标、质量管理、安全管理等制度,履行相关手续,确保项目规范实施,有据可查。
第九条 各河道整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都应建立安全管理体系,配备专职或兼职安全监督员,制定必要的应急预案,确保工程施工安全。
第十条 各县(市)要加强对辖区内河道整治工程进度的控制,确保各年度计划任务全面完成,同时,每月28日前向市城郊河道办上报农村河道综合整治工程进展情况和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见表3),对当年任务完成情况不及时的县市扣减下一年度建设计划。
第十一条 市城郊河道办要定期、不定期的组织开展工程质量与进度情况检查。
第十二条 各县(市)在河道整治工程完成后要及时组织工程验收,验收程序要符合有关规程,验收资料要齐全。
第十三条 农村河道综合整治按实际完成情况市级补助标准为每公里10万元,村内公用池塘清淤和岸坡维修加固按实际完成每20亩折合1公里河道进行补助。
第十四条 市级财政补助资金每年分两次拨付。河道整治方案审定备案后,市财政预拨50%市级财政补助资金,项目整治完成,市城郊河道办会同市财政局组织抽验,经抽验合格,再拨付余下资金。
第十五条 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财务制度及合同规定支付工程施工等费用,资金要专款专用,严禁侵占、挪用,不得用于各县(市)的办公等管理经费。
第十六条 河道整治工程验收后,要及时落实河道长效管理,各县(市)应落实长效管理经费,确保河道工程发挥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