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技厅关于印发《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浙科发条〔2011〕234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发展改革委(局)、经信委(经贸委、经委、经贸局)、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省级企业研究院的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省级企业研究院在集聚整合创新要素,组织开展科技创新,支撑企业持续发展,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中的作用,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动全省经济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根据《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工作方案》的有关规定和要求,我们制定了《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浙江省企业研究院建设与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
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国家技术创新工程浙江省试点工作方案》,充分发挥省级企业研究院(以下简称“企业研究院”)在集聚整合创新要素,组织开展科技创新,支撑企业持续发展,引领行业技术进步中的作用,促进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体系建设,推动全省经济转型升级和发展方式转变,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研究院的建设与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企业研究院,是指依托于我省大型企业(以下简称“依托单位”)设立、具有组织和开展科技创新活动能力、并经省级有关部门批准建设的综合性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条 企业研究院建设的主要任务是:
(一)集聚整合创新要素。企业研究院要充分集聚创新要素,加强企业内外部创新资源的有机整合,营造有利于吸引、培养和使用创新人才的环境,建立和完善有利于自主创新的组织机构、管理制度和运行机制,成为我省科技创新资源的集聚基地。
(二)组织开展科技创新。企业研究院要切实组织开展一系列的技术创新活动,加强前瞻性技术研究,开展科技攻关和产业化研究,推动企业由模仿、跟踪创新向自主创新转变,不断研究开发出有市场前景和竞争力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技术、新工艺和新产品,成为我省科技创新的先导基地。
(三)支撑企业持续发展。通过科技攻关,产业化开发,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和发展战略研究等一系列科技活动,不断推动企业技术进步,不断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和核心竞争力,成为支撑和推动企业自身发展的核心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