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启用阶段(2011年11月11日起)。
1.开展联合执法。由交通、公安、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组成联合执法队伍,实行24小时值班巡查,监督检查新运价体系实施情况,及时处理有关投诉及治安案件。公布投诉举报电话,严厉查处违章违法行为。对未使用计价器和服务态度恶劣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由交通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私自拆改计价器、利用计价器欺瞒乘客的出租汽车驾驶员,由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因价格纠纷产生的治安(刑事)案件由公安部门依法处理。
2.做好应急准备。坚持预防和应急相结合,加强分析研判,及时准确掌握行业动态,各相关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制定应急预案,切实做好运力保障和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四、职责分工
(一)交通部门职责:在市启用出租汽车计价器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负责启用计价器具体组织协调工作。传达领导小组的指令和通知,接受领导小组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跟踪检查各成员单位工作落实情况;组织开展计价器开启后的稽查工作,严厉查处不使用计价器等违章行为;做好处置应对突发 事件的准备,通过采取延长公交运营时间、调度周边县(区)出租汽车、发动客运班车和旅游包车等保障措施,全力应对因出租汽车停运造成的运力不足问题。
(二)信访部门职责:负责受理出租汽车经营者和乘客的信访事件,全力配合市交通局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特别要处理好群体性上访事件,化解矛盾,维护行业及社会稳定。
(三)公安部门职责:处理乘客和出租汽车驾驶员因价格问题产生的纠纷和治安案件,组织警力重点摸排策划、煽动、领导出租汽车停运、罢运的违法犯罪分子,对扰乱社会治安或构成犯罪的依法严肃处理。同时,对计价器开启后的出租汽车乱停乱放、交通违章等行为进行严厉查处。
(四)财政部门职责:负责计价器更新、调试等工作的资金保障。
(五)物价部门职责:负责出租汽车运价调整后的市场动态和走向监测,并做好运价宣传解释工作,分析出租汽车市场运营状况并及时上报。
(六)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负责对出租汽车计价器进行检定,对擅自破坏铅封、拆改计价器或者使用未经检定合格计价器等违法行为依法实施处罚。
(七)地税部门职责:负责制定出租汽车客票样式及印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