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获得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发明专利或2项以上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实用新型专利。
5.工程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或设区市级以上政府规范性文件的主要起草者,并颁布实施。
6.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级、省级工法或国家级、省级建设工程定额的主要编制者,并颁布实施。
7.主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技术推广应用,并通过评审,取得实效。
(四)著作、论文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2项条件中的1项:
1.在省、部级公开发行的专业期刊上或省、部级以上专业性学术会议上(编入正式出版的论文集)发表过2篇以上(至少1篇应为第1作者)专业论文。
2.正式出版过有较高学术水平的专著或译著(2万字以上)。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评价条件为相应评审委员会对申报者进行综合评价的重要依据,评审委员会在对申报材料充分审议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表决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七条 申报高级工程师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参加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业务面试,业务面试成绩作为评委会评审的重要依据之一。
(一)破格申报的;
(二)后学历(或学位)取得时间不满2年的;
(三)转评或兼评的;
(四)其他申报对象,评委会也可要求其参加业务面试。
第十八条 工作业绩、科研成果、论文、著作等均应为任现职后取得的,并应提供相应的佐证材料。
第十九条 本评价条件中有关词(语)或概念的特定解释
(一)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包括:城乡规划、建筑学、岩土工程(工程测量、工程勘察)、测绘工程、地理信息系统、结构工程(钢结构、建筑幕墙)、土木工程、工民建、环保工程、给排水工程、供热通风与空调工程、装修装饰工程、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城市燃气工程、建筑电气(建筑智能化)、园林绿化(景观设计)、建筑材料、工程管理、工程监理、建筑经济、工程造价、建筑机械和白蚁防治等。
(二)从事建设工程科学研究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建设工程基础理论研究、科学试验研究、应用技术研究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从事建设工程规划与设计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建设工程规划、勘测、设计、咨询、施工图审查、标准设计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四)从事建设工程施工与监理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建筑工程施工与管理、市政工程施工与管理、园林绿化工程施工与管理、工程监理、项目管理、项目代建、工程概(预)算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从事建设工程建设管理与中介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是指:从事建设管理、质量安全监督、造价咨询与管理、工程检测、混凝土及构件生产、建筑机械、招标代理、运行管理和白蚁防治等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主要贡献者是指:建设工程科学研究、规划与设计、施工与监理、建设管理与中介服务的主要管理者或技术决策并实施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