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主持大中型企业(或复杂项目)主要工程技术工作,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国家优质工程勘察、设计金银质奖或两项以上省优秀设计二等奖;国家优质工程金银质奖或两项以上省优质工程奖;国家QC成果一等奖的主要贡献者;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的主要编写者;国家、省标准设计图集的主要设计者;国家级工法的主要编写者;国家、省级建设工程定额的主要编制者;部“十项”新技术应用示范项目或建设科技示范项目的主持者。
6.具有本专业大专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20年以上;中专学历,从事工程技术工作25年以上。
第七条 其他条件
(一)外语要求。除符合相应免试条件的申报人员外,均应取得有效的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合格证书。但长期在施工现场从事工程建设施工或长期在野外从事工程勘察、测绘工作,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上的人员,职称外语成绩不作为必备要求,仅作为专家评审的参考依据。
(二)计算机应用能力要求。除符合相应的免试条件的申报人员外,凡年龄在45周岁(不含)以下的人员,申报工程师资格的,须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3个科目(模块)合格证书;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的,须取得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计算机应用能力考核4个科目(模块)合格证书。
(三)年度考核等次要求。申报评审工程师资格的,近3年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申报评审高级工程师资格的,近4年的年度考核应为合格以上。
(四)继续教育要求。申报评审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的,应完成相应的继续教育课程。
第三章 工程师资格评审条件
第八条 从事建设工程科学研究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一)专业理论水平
较系统地掌握本专业领域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业技术知识,能较熟练地运用本专业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了解本专业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现状和发展趋势。
(二)专业技术工作经历与能力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2项
1.有从事建设工程科学研究工作的经历和能力,具有解决较复杂技术问题的能力。
2.有参与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的经历与能力。
3.有参与工程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府规范性文件起草的经历与能力。
4.有参与工程建设国家、行业、地方标准或国家、省标准设计图集或国家级、省级工法或建设工程定额编写的经历与能力。
5.有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的经历与能力。
6.相关二级以上执业资格证书获得者。
(三)专业技术工作业绩
任现职期间,应具备下列6项条件中的1项
1.作为技术骨干参与2项县(市、区)级以上科研项目研究工作,并通过评审。
2.县(市、区)级三等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得者。
3.获得建设工程技术方面国家专利。
4.作为技术骨干参与工程建设地方性法规、规章或政府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并颁布实施。
5.作为技术骨干参与新技术、新工艺、新方法、新材料的推广应用,并通过评审,取得实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