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的通知
(浙人社发〔2011〕275号)
各市、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经委、经贸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建设局),省级有关单位:
根据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
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规定》(浙委办发〔2004〕75号)有关精神,我们制定了《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试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反映,以便不断修改完善。
二○一一年九月六日
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和高级工程师资格评价条件(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建设工程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和水平,促进建设工程专业技术资格评价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科学化,根据《
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建设工程中、高级技术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和《浙江省专业技术资格评价与职务聘任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建设工程实际,制定本评价条件。
第二条 本评价条件适用于我省从事建设工程科学研究、规划与设计、施工与监理、建设管理与中介服务等工作的企事业单位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的评价。
第三条 按照本评价条件评审通过,并获得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资格证书者,表明持证人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能力,是聘任建设工程专业工程师、高级工程师职务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思想道德条件
遵守《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热爱本职工作,履行岗位职责,努力完成工作任务,积极为我省建设事业发展服务。
第五条 学历、资历条件
(一)申报工程师资格应具备条件:
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取得助理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助理工程师职务4年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报高级工程师资格:
1.具有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学历、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5年以上。
2.获得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博士学位,取得工程师资格后,实际聘任工程师职务2年以上。
(三)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1年以上,因专业技术岗位变动或需要,符合申报条件的,可转评或兼评建设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