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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业机械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通知

  三、依法清理有关行政强制规定
  (一)清理范围和主要内容
  本次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范围是目前现行有效的农机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根据省人大和省政府的布置,对地方性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重点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清理:
  1.是否设定了行政强制措施;
  2.转引法律、行政法规时,是否扩大了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
  3.是否规定了行政机关以外的组织实施行政强制措施;
  4.是否规定了行政强制执行;
  5.行政强制措施程序和行政强制执行程序是否与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相一致;
  6.其他有关行政强制的规定。
  (二)清理方法和步骤
  对有关行政强制规定的清理,按照“谁起草、谁清理”的原则,由起草部门和单位按照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进行。结合我局的具体情况,对地方性法规和省政府规章中涉及农机管理行政强制措施的规定,由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清理,局办公会议研究后按规定上报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和省政府法制办;对以省局名义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相关处室负责清理,局政策法规处负责汇总审核,报局办公会议研究。我局整项清理工作应当于2011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
  四、依法清理行政强制实施主体
  (一)清理对象
  行政强制实施主体的清理对象包括以下三种:
  1.法律、法规规定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机关;
  2.法律、法规授权可以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3.法律规定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
  (二)清理内容
  1.法定行政强制主体的机构性质、行政强制的类型、设立的法律依据及其职能;
  2.授权组织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仍具有效力,行使的行政强制权是否超出了授权的范围。
  (三)清理方法和步骤
  本次行政强制实施主体清理由局政策法规处统一组织,分三个阶段进行:
  1.自查。由各处室各单位对实施行政强制的主体资格进行自查,11月10前将自查情况报局政策法规处。
  2.审核。由政策法规处对各处室各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11月底前将审查结果报局办公会议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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