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降低规划测绘服务费收费标准。其中:1:1000数字化地形图收费标准降至70000元/平方公里,数字化管线图收费标准降至10000元/公里,信息技术服务日照分析收费标准降至1500元/幢,建筑物放线(含建筑物竣工测量)收费标准降至2000元/件,管线工程竣工测量收费标准降至3000元/公里。(责任单位:市规划局)
(10)减半征收土地抵押服务费。(责任单位:市国土资源局)
(11)降低房地产再抵押评估费。贷款抵押物评估有效期放宽到1年以上。企业抵押权益登记期满,继续利用同一抵押物申请抵押贷款续期(即再抵押),委托前次评估机构和公证机构再次进行评估和公证的,在不超过首次评估费收取标准的30%幅度内计收评估费,每宗土地和房屋抵押贷款评估费最高不超过3万元。各商业银行应本着自愿原则,就抵押物保险事宜与贷款企业进行协商,企业已办理的保险能够保证抵押物安全的,银行不得要求企业再次保险。(责任单位:淮安银监局、市物价局)
(12)锅炉热工测试、燃烧机效率测试委托检验收费按省定标准50%收取。(责任单位:省特检院淮安分院)
三、规范收费行为
(一)严格执行收费公开制度
1.各收费单位要按照“谁收费,谁公开”的原则,通过固定的收费公示牌、公示栏、价目表(册)、电子显示屏、报纸、网络等多种渠道,向社会公开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收费对象、收费依据、收费范围、计费单位、投诉电话,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增加收费政策透明度。
2.坚持亮证收费,严格执行企业缴费明白卡和企业付费登记卡制度,收费单位不亮证或者不填写《登记卡》的,付费者有权拒付有关费用。 (责任单位:市物价局)
(二)严格控制收费标准
1.严格执行收费政策文件规定,凡国家、省、市已经明确取消或暂停征收的收费项目一律不得收费。
2.本意见未涉及的省以上规定必须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有上下限幅度的,一律按下限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三)规范市场中介组织收费行为
1.市场中介组织要与主管的行政机关或挂靠单位在机构、人员、职能、办公地点、财务上完全脱钩,实行市场化运作。中介机构和主管部门行政上不得存在隶属关系;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在中介机构任职,中介机构工作人员不得在主管部门及其下属单位任职;中介机构办公地点与主管机关完全分开,不得在主管部门服务大厅设置代理窗口。
2.严禁在无法律法规、省政府文件规定的情况下,将行政管理职能和其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如审批事项的前期工作)交由中介组织(包括其下属事业单位)代行,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或借此搞强制摊派、培训、考核、评比并收取费用。
3.严禁将自愿原则的中介服务挂靠到政府部门的职能上,作为办理行政审批事项(发照、年检等)的前置条件或额外附加义务;或将中介服务收费与部门管理性收费捆绑或相互搭车进行,强迫企业或个人接受,实施强制收费。
4.严禁政府部门把市场中介组织作为自己的“小金库”,利用其资金或借用其账户滥发福利,以及公务人员在行业协会和市场中介组织无偿占用财物、报销个人费用等问题。(责任单位:市监察局、市编办、淮安工商局、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部门)
(四)规范行业协会收费行为
1.严禁在政策无明文规定情况下,凭借主管部门行政权力,把入会或缴纳会费作为办理证照、年审等审批事项的前置条件,搞强制入会或强制收取会费。
2.严格执行会费备案审查制度。按照财政部、民政部的要求,会费标准的制订需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投票,经半数以上同意并报财政、民政和业务主管部门备案方为有效,否则视为强制收费,财政部门不予发放票据。财政、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业务主管单位加强对会费标准制订程序和会费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3.对社会反映强烈且收取金额较大的会费项目,财政、民政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既能满足社团本身活动需要,又不会造成会员、企业过重负担的原则,制定指导性会费收取标准,在2009年3月底前,将会费标准降到合理水平。(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五) 规范公共服务行业服务行为
1. 水、电、燃气、蒸汽等公共服务行业要主动增强服务意识,按照全省最低价格收取初装费(外接工程费用)和产品使用费。(责任单位:市物价局、市建设局、市经贸委、淮安供电公司)
2. 消防设施施工要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适当降低企业消防器材送检率,检验合格的样品要及时返还给企业。(责任单位:市消防支队)
3. 任何单位不得借工程验收之机向服务对象摊派任何费用。(责任单位:市各有关部门)
(六)严格控制强制性培训收费
1.涉企法定培训应当严格执行省定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部门必须到同级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江苏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所收资金纳入财政管理。
2.国家行政机关直接组织的涉企培训,财政或上级部门未安排培训经费或安排培训经费不足的,培训费用原则上由办班单位承担。个别单位承担办班费用确有困难需特批收费的,应当由物价、财政部门对其收费依据、标准进行审核后,报政府审批。
3.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非企业组织自行举办的培训收费,必须凭教育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编制管理部门或民政主管部门的登记手续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和备案手续。否则,一律不得收取任何费用。(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
四、严格监督管理
(一)各部门要切实增强大局意识、发展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按照上述意见抓好落实工作。对本部门所有收费项目认真梳理,凡涉及到本部门需要取消、暂停征收或降低收费标准的收费项目,要不折不扣执行到位;对其他“以费养人”的收费项目,要主动取消;已经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等方式变相继续收取。对涉及省级及以上分成收入的部分收费项目,相关部门要积极向上做好工作,争取免缴,切实控减企业负担。
(二)各责任部门要在2009年3月底前对本意见第三条第三款至第六款意见制定实施细则,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财政、物价等收费监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各部门各单位收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各类乱收费行为,做到工作指导到位、责任落实到位、整改规范到位。
(四)对于拒不执行本意见规定,或执行不力、落实不到位的单位,要严肃追究单位主要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加重企业负担等违规违纪行为,要严肃查处。
本意见适用于清河区、清浦区、淮安经济开发区、淮安工业园区,其他县(区)参照执行。本意见由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意见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附件1:
省政府取消和停止征收的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
序号
(按一级项目)
| 序号
(按末级项目)
| 项 目 名 称
| 征收部门
|
一、行政事业性收费
|
|
|
(一)
取消项目
(27项)
| (一)
取消项目
(42项)
| |
|
1
| 1
| 书报刊发行许可证工本费、内部出版物准印证工本费
| 新闻出版
|
3
| 2
| 犯人手册工本费
| 公安
|
4
| 3
| 非刑事案件检验鉴定费
| 公安
|
5
| 4
| 火灾扑救补偿费
| 公安
|
6
| 5
| 公安被装监制费
| 公安
|
7
| 6
| 金融单位安全防护设施合格证工本费
| 公安
|
8
| 7
| 船只寄泊费
| 公安
|
9
| 8
| 治安联防费
| 公安
|
| 9
| 三轮车、小板车检验费、行驶证费
| 公安
|
| 10
| 助力车检验费
| 公安
|
| 11
| 残疾车检验费、登记费
| 公安
|
10
| 12
| 信息化与电子政务培训考试收费
| 人事
|
11
| 13
| 人事争议仲裁收费
| 人事
|
| 14
| 聘用合同鉴证费
| 人事
|
12
| 15
| 液化石油气管理费
| 建设
|
13
| 16
| 户外广告场地费、建筑物占用费
| 建设
|
14
| 17
| 城市水处理专项费用
| 建设
|
| 18
| 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工本费
| 建设
|
15
| 19
| 技工学校招生录取费
| 劳动保障
|
16
| 20
| 医疗机构监督管理、评审费
| 卫生
|
17
| 21
| 儿童计划免疫保偿费
| 卫生
|
18
| 22
| 登报代办费
| 质量技术监督
|
| 23
| 锅炉使用登记证工本费
| 质量技术监督
|
| 24
| 压力容器注册登记证工本费
| 质量技术监督
|
| 25
| 液化气槽罐车使用证工本费
| 质量技术监督
|
| 26
| 锅炉压力容器检验员证工本费
| 质量技术监督
|
| 27
| 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证工本费
| 质量技术监督
|
| 28
| 锅炉压力容器焊工合格证工本费
| 质量技术监督
|
| 29
| 司炉工、水处理人员操作证工本费
| 质量技术监督
|
19
| 30
|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收费
| 财政
|
序号
(按一级项目)
| 序号
(按末级项目)
| 项 目 名 称
| 征收部门
|
20
| 31
| 旅游事业发展费
| 旅游
|
21
| 32
| 项目评估费
| 科技
|
22
| 33
| 临时用地管理费
| 国土
|
23
| 34
| 土地用途变更费
| 国土
|
24
| 35
| 洪泽湖水上交通安全管理费
| 交通
|
| 36
| 档案业务人员资格培训费
| 档案
|
25
| 37
| 图书馆收费
| 文广新
|
26
|
| 文化市场管理费
| 文广新
|
| 38
| 《网络文化准营证》工本费
|
|
| 39
| 《音像制品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
|
| 40
| 卫星地面接受设施管理费
| 文广新
|
27
|
| 劳动用工年检收费
| 劳动保障
|
| 41
| 劳动用工年检登记证工本费
|
|
| 42
| 劳动用工年检合格证工本费
|
|
(二)停止征收项目(12项)
| (二)停止征收项目(16项)
| |
|
1
| 1
| 集贸市场管理费
| 工商
|
2
| 2
| 个体工商户管理费
| 工商
|
3
| 3
| 广告经营单位注册登记费
| 工商
|
4
| 4
| 劳动争议仲裁费
| 劳动保障
|
5
| 5
| 征(拨、使)用土地管理费(国家项目名称为“征(土)地管理费”
| 国土
|
6
| 6
|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费
| 建设
|
7
| 7
| 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 建设
|
8
| 8
| 工程定额测定费
| 建设
|
9
| 9
| 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 交通
|
10
| 10
| 交通工程定额测定费
| 交通
|
11
| 11
| 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费
| 电力
|
12
| 12
| 电力工程定额测定费
| 电力
|
| 13
| 特种行业许可证工本费
| 公安
|
| 14
| 协调调出调入争议收费
| 人事
|
| 15
| 种子生产许可证工本费
| 农业
|
| 16
| 种子经营许可证工本费
| 农业
|
二、政府性基金
|
|
|
(一)
取消项目
(1项)
| (一)
取消项目
(1项)
| |
|
1
| 1
| 粮食风险基金
| 财政
|
(二)
停止征收
项目(1项)
| (二)
停止征收
项目(1项)
| |
|
1
| 1
| 市场物价调节基金
| 财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