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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控减企业负担的通知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控减企业负担的通知
(淮政发〔2008〕20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优化发展环境,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涉企收费,减轻企业和社会负担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执行国家、省取消和停收行政事业性收费规定
  2008年11月13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关于公布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8〕78号),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2008年8月26日,《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08〕78号),决定自2008年9月1日起取消和停止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59项(按收费项目目录末级项目口径统计为99项)、政府性基金项目2项,规范调整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62项,共计123项。其中,涉及我市的行政事业性末级收费项目58项(取消项目42项、停收项目16项)、政府性基金项目2项。
  2008年9月17日,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印发了《关于贯彻〈省政府关于取消和停止征收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项目的通知〉的通知》(苏财综〔2008〕74号),对相关事项进行具体部署。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文件规定,及时注销有关收费许可证;规范调整的6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待省财政厅、省物价局正式文件公布之后,再作相应调整。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物价局等部门)
  二、市政府取消、暂停、调整部分收费项目
  (一)取消部分收费项目
  1.行政事业性收费
  (1)海员证(含加急)证书工本费、海员适任证书工本费(含海船及内河船舶)、船员专业培训合格发证工本费、船员特殊培训合格证书工本费、船员服务簿工本费。(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2)卫生许可证工本费。(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3)经济合同示范文本工本费。(责任单位:淮安工商局)
  2.经营性收费
  (1)市房地产测绘事务所向新建商品房购房户收取的配图资料费。(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2)经济适用房管理费。市保障性住房建设管理中心在编人员的人员经费和保障性住房管理项目经费,由财政部门核定后,从保障性住房建设用地出让收益中解决。(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3)解困房管理费。(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4)办理产权登记时市房地产中介事务所收取的2‰按揭综合服务费。(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二)暂停征收部分收费项目
  1.船民证(临时船民证)、船舶户牌工本费、机动车登记证书工本费。(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2.个体工商户补(换)发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工本费。(责任单位:淮安工商局)
  3.企业注册加急登记费、企业补(换)证照及领取执照副本、工商企业年度检验收费。(责任单位:淮安工商局)
  4.税务登记证工本费。(责任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5.清真食品认证费。(责任单位:市民族宗教局)
  6.道路运输许可证件工本费。包括:经营许可证、营运证、道路运输从业资格证、驾驶员培训结业证、客运线路标志牌卡、车辆维修出厂合格证、特殊车辆准运证、营运车辆审验防伪标贴。(责任单位:市交通局)
  7.取水许可证工本费。(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8.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工本费、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年检费。(责任单位:淮安药监局)
  9.林权证证书工本费。(责任单位:市林业局)
  10.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费、计量考评员(检定员)证书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费、计量授权证书费、制造和修理计量器具许可证书费、国内计量器具新产品型式批准证书费、计量认证合格证书费、产品质量检验员证书费、企业产品执行标准证书费。(责任单位:淮安质监局)
  11.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机构行政性许可收费。包括:E级锅炉制造许可证、锅炉安装许可证、一、二类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锅炉压力容器修理改造许可证、锅炉压力容器检验许可证、气瓶充装单位注册许可证、化学清洗单位许可证、气瓶设计审查费。(责任单位:淮安质监局)
  12.房屋交易手续费中的房屋租赁手续费。房屋交易手续费要纳入财政管理。(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三)降低部分收费项目的收费标准
  1.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1)减半征收以销售额为缴纳基数的防洪保安资金。(责任单位:市地税局、市财政局)
  (2)从业人员健康检查收费降至50元/人。(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3)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审查费按照省定分档幅度标准下限执行。 (责任单位:市卫生局)
  (4)河道堤防工程占用补偿费按照省定分档幅度标准下限执行。(责任单位:市水利局)
  (5)人防建设经费中的人防经费(按人头征收部分)改按13元/人·年标准执行。(责任单位:市人防办、市地税局)
  (6)对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工业项目免收城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配套费、城市道路挖掘占用费中的建设性占道费、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按省定标准减半征收建筑垃圾处理费、白蚁防治费,减半收取散装水泥专项基金、新墙体材料专项基金的预收款,待项目建成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结算。(责任单位:市城建办、市建设局、市国土局、市城管局、市房管局、市财政局)
  (7)对环保“三同时”的建设项目按省定标准减半征收环境监测专业服务费。(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8)锅炉压力容器技术资料审查费、锅炉化学清洗验收检验收费、电站锅炉化学清洗验收检验收费、医用氧舱检验收费、游艺机和游乐设施监督检验收费等6项收费按省定标准50%收取。电站锅炉水质检测收费按省定标准90%收取。(责任单位:省特检院淮安分院)
  2.经营性收费
  (1)印章治安管理信息系统服务费和防伪印章费降低40%征收。(责任单位:市公安局)
  (2)建筑工程、市政工程施工图及抗震设计审查费按省定标准低限50%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3)免收外地施工企业应缴3%劳保统筹费中的1.1%。(责任单位:市建设局)
  (4)市气象局建(构)筑物防雷装置施工质量监督、竣工检测技术服务费降低10%执行。(责任单位:市气象局)
  (5)房管局在发放《房屋预售许可证》时由市冲浪房产科技有限公司收取的信息(或软件)技术服务费降低30%收取。(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6)办理公积金贷款或者组合贷款时由房管局所属的担保公司收取的担保费标准降低至0.5‰。(责任单位:市房管局)
  (7)工商企业登记年检等代理代办服务费按照省定标准下限的70%执行,市工商事务咨询服务中心要逐步与淮安工商局脱钩,实行市场化运作。(责任单位:淮安工商局)
  (8)工业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按省定基准价格下限标准的50%执行。环评工作要尽快与市环保局、市环境监测站、市环境科学研究所脱钩,市环保局负责培育2家以上环评公司,实行市场化运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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