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的标准依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九条 各处室政府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由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监督检查,保障政府信息公开规范运行。
第三十条 在每年3月31日前公布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第三十一条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二)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和不予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三)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四)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
(五)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察室、上一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
(二)违反规定收取费用的;
(三)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的;
(四)公开不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陕西省粮食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相关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陕西省粮食局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为了方便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及时准确获取省粮食局主动公开的政府粮食信息和向省粮食局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根据国家和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一、政府信息的分类
(一)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分类
1、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2、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3、反映本机关行政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4、反映本机关制定的有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
5、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